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65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22〕114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22〕11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2-00088

公开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陈颖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AIS设备电子海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船舶电子海图标准事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责,开展我国沿海港口航道图测量、编绘和出版、发行工作。按照全球通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的电子海图(S-57格式),符合相关要求,可以在正规船载设备(如:电子海图系统ECS)上正确显示。我部通过官方发行网站(www.chart.msa.gov.cn)提供最新的电子海图数据,注册用户可通过互联网在船载设备上及时更新,所有电子海图均可在发行网站上查到最新版本号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

二、渔船配备AIS、ECS等设备的要求

我部在《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定,12米以上的渔船应配备AIS设备。考虑到国内海洋渔船驾驶台空间狭小,而ECS体积大且成本较高,因此并未强制要求国内海洋渔船配备ECS,仅要求配备纸质海图。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将AIS、海图的配备等纳入渔船营运检验。

三、基于AIS、ECS辅助报警功能的实现

AIS、ECS属于不同功能的航行设备,ECS设有AIS信号导入接口和航行报警功能。ECS一般具有航行监视模块,可以由用户根据偏航距限值、航经水深、航线障碍物等要素设置报警。但是,部分AIS设备厂商集成了非官方出版电子海图功能,自身存在信息缺失甚至信息错误等问题,给渔船安全航行、作业带来了隐患。

四、建立AIS、ECS检验制度和公示制度事宜

我部已建立较为完备的船用产品检验和公示制度。AIS、ECS已纳入重要船用产品持证目录,需经船舶检验机构审图、型式认可并取得船用产品证书后方可装船。检验合格的产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www.msa.gov.cn)“法定船用产品目录查询”专栏并向社会公示。

如对建议答复内容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以便我们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联系单位及电话方式:交通运输海事局,010-65292432。

交通运输部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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