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10号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交海建字〔2022〕253号

文号

交海建字〔2022〕25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6/2022-00109

公开日期

2022年12月03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海事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温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双碳背景下加快推动LNG全产业链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LNG运输船(含罐箱LNG)进入长江的相关规定的建议

LNG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近年来,我部将水运行业应用LNG作为优化用能结构、推进水运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LNG运输船进江运输政策。2018 年,我部发布部门规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了LNG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和在内河航行的管理要求。考虑到载运液化天然气船舶在长江沿线不同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其周边通航条件、水文气象、周边敏感环境、应急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规定了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论证,确定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为减轻港航企业负担,规定了对船舶吨位、货种、航线相同且通航安全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评估论证。在最大程度保障LNG长江运输安全的同时兼顾了LNG内河运输需求。2020年,我部印发《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明确载运LNG罐柜船舶在内河(含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落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

为落实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适应沿江地区LNG应用以及内河LNG动力船舶发展需求,2021年,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明确了载运散装LNG 船舶分航段控制船舶长度、安全距离、护航标准、安全保障措施等规定。长江海事局发布《长江中下游安徽马鞍山慈湖河口至湖北宜昌宜万长江铁路大桥航段载运散装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明确了LNG运输船舶在长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浙江海事局出台“全力推进石油炼化产业安全发展、协同打造LNG接收中心”等十二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保障举措。

二、关于明确LNG加注船舶进出港条件的建议

2021年,我部海事局修订印发了《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加注船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确定并落实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加注船在内河水域进行水上LNG加注作业的,应当落实《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中国船级社印发《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船舶规范》《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文件,对LNG燃料加注船的作业限制条件、水域环境条件等进行了说明。深圳海事局目前正在编制强制性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将进一步规范LNG船舶加注作业。2021年,为推动舟山水上LNG加注业务,浙江自贸区舟山片区会同海事等相关部门对水上作业条件进行研究,主要包括LNG 加注作业锚地选址、加注船进出港通航安全与交通组织、加注船靠离泊操纵安全评估、水上加注作业条件、事故应急响应计划等,具体加注管理办法正在积极制定中。

三、下一步工作

加快推动LNG全产业链发展是我国顺应能源结构转型趋势、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我部将综合考虑当前双碳背景下LNG推广应用的发展形势要求,充分借鉴您的意见和建议,持续推动LNG全产业链发展。一是统筹考虑长江LNG运输的安全性、可行性等因素,督促基层有关部门完善监管与保障措施,强化上下游区段间监管措施的协同,促进LNG进江运输安全有序发展。二是不断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进程。三是督促基层有关部门加强与属地政府、相关机构协调配合,为舟山等地水上LNG加注新业态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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