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厅科教发〔2006〕406号

文号

厅科教发〔2006〕40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1/2006-00127

公开日期

2006年12月21日

主题词

印发 视频会议△ 办法;通知

机构分类

科技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保证系统运行稳定可靠,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议是提高工作效率,适应节约、便利办公要求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应积极利用交通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组织讲座和培训等,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三条 以部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分管副部长和部长批准;以司局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主管副部长批准。召开视频会议的签报均应经办公厅会签。使用视频会议系统举办讲座、培训等,由主办业务司局领导批准。交通系统各单位名义召开视频会议,如需使用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由各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交通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和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是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管理部门。交通视频会议系统各使用单位也应明确系统的具体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并须指定两名以上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 以部或司局名义召开视频会议并申请使用交通视频会议系统,按以下程序办理:
  会议发起司局通过部机关内部办公网的“会议室预订系统”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预订视频会议室,并提供会议名称、时间、模式、参会单位等有关信息。得到确认后,会议发起司局应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包括电子版)抄送部通信中心。

    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召开视频会议并申请使用交通视频会议系统,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会议发起单位应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通过“交通视频会议服务系统”填报《交通视频会议申请表》(见附表1),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部通信中心。得到确认后,发起单位应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包括电子版)抄送部通信中心。
  如会议需交通部机关有关司局参加,并使用部机关视频会议室,发起单位应在申请表中加以说明,参会司局按本办法第五条预订会议室。

    第七条 会前准备注意事项:
  (一)各参会单位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交通视频会议服务系统”中查询系统联调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准时参加联调。联调时,各系统管理员应按照《交通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情况记录表》的检查项目(见附表2),逐项检查系统状况。
  (二)会议开始前1小时,各参会单位的系统管理员应到达工作岗位开始值机。
  (三)如召开紧急会议,各参会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视频会议设备现场参加联调,保证系统尽快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在联调后立即开始值机。

    第八条 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各参会单位应在会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本单位的名称标牌,主要领导要设置桌签,重要会议还应在会场悬挂会标,标牌、桌签及会标应保证图像效果清晰;
  (二)系统管理员应坚守岗位,确保电话联络畅通,随叫随应;
  (三)系统管理员应随时关注摄像头位置,防止偏转、移动,甚至出现不应有的画面;
  (四)不得随意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信息;
  (五)各分会场不发言时,应将话筒调至静音状态;
  (六)参会人员应面对摄像头,保持坐姿端正;
  (七)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或把手机置于震动状态;
  (八)会场内禁止吸烟等。

    第九条 会议期间,如分会场系统出现故障,系统管理员应尽快予以排除,并避免影响主会场会议的正常进行。系统管理员在会后应详细记录故障处理情况。

    第十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系统连接,各分会场在确认主会场中断后,方可关闭视频会议系统。

    第十一条 会议结束当天,各参会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及时通过“交通视频会议服务系统”填写《交通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3),以便准确掌握情况,加强对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会议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其视频会议系统进行自检。部通信中心将组织对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的整体例行检测(检测内容见附表4),各单位应配合参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其视频会议室设置值班电话,并将号码告知部通信中心。视频会议系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系统管理员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及视频会议室电话)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部通信中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可视电话(桌面视频会议终端)的管理,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可视电话进行检测,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同时做好对使用人的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厅科教字[2006]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印发 视频会议△ 办法 通知
抄 送:部属有关单位

  1. 附表4:交通视频会议系统检测情况记录表.doc

  2. 附表3:交通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doc

  3. 附表1:交通视频会议申请表.doc

  4. 附表2:交通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情况记录表.doc
  1. 附表4:交通视频会议系统检测情况记录表.doc
  2. 附表3:交通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情况登记表.doc
  3. 附表1:交通视频会议申请表.doc
  4. 附表2:交通视频会议系统调试情况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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