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阶段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号:交办科技函〔2017〕566号

文号

交办科技函〔2017〕566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1/2017-01500

公开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标准;项目;管理要求;通知

机构分类

科技司

主题分类

标准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部属各单位:
  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依据《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规划〔2017〕2号)和《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财审〔2016〕137号)开展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阶段管理要求,现将标准(定额)项目(除工程标准项目外)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标准(定额)项目根据性质和成果特点,分为制修订类、研究类和支撑类3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任务书(合同)签订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算下达一个月内,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完成标准草案(制修订类项目)、研究大纲(研究类项目)、实施计划(支撑类项目)的编制,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科技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立项任务要求审查,其中研究类项目须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审查(评审)的项目,由部科技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
  二、组织实施
  中心每年定期督导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心,经中心审查后汇总报部科技司。制修订类项目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执行。研究类项目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开展中期咨询,专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成果,并形成专家意见处理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报中心,其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3个月前申请延期。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查后报部科技司批准。
  三、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科技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主要成果证明(包括任务书要求的成果形式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等,制修订类项目需提交标准报批稿和标准审查意见)、项目经费的预、决算表及有关说明等。
  2.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3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对照任务书(合同)约定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制修订类项目,标准审查意见作为技术验收依据,财务验收采取函审方式,由财务专家出具书面意见。研究类项目,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由专家出具书面意见,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支撑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任务书(合同)要求的成果及证明文件作为技术验收依据,财务验收采取函审方式,由财务专家出具书面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填写专家意见处理表。
  3.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在交通运输科技专家库和财务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选取不少于7人(含),财务专家选取2名。
  4.中心将项目验收评审结果报部科技司,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科技司出具验收通知书。
  四、成果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30天内提交中心审查归档资料,完成项目归档。归档资料包括:验收材料、验收通知书、专家书面意见表、专家意见处理表、验收意见(研究类项目提交)。
  五、联系人
  部科技司 赵晓辉 010-65292100
       董丽丽 010-65292803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科技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邮编100029)
       董 静 010-58278724
       尚文豪 010-58278706
  附件:1.专家书面意见表
     2.专家意见处理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部内各司局

  1. 1.专家书面意见表.docx

  2. 2.专家意见处理表.docx
  1. 1.专家书面意见表.docx
  2. 2.专家意见处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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