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的通知

文号:交办科技﹝2018﹞15号

文号

交办科技﹝2018﹞1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1/2018-00134

公开日期

2018年02月06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部;行业;科技项目;清单管理

机构分类

科技司

主题分类

科技与信息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牵头)单位,各有关学会(协会),各共建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优势科技资源,引导全行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交通运输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强国建设的支撑作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清单管理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为建设科技强国、交通强国等提供有力支撑。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工作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同时,随着中央科技改革不断深化,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实施清单管理,引导全行业优势科技资源聚焦交通强国建设,围绕行业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开展协同创新,促进成果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是顺应科技管理改革要求、创新工作模式的实际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在市场导向类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高校及科研机构在应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支撑作用和政府在公益性及重大科技攻关中的统筹引导作用。实施清单管理,可以有效凝聚行业创新力量,统筹行业科技资源,形成科技攻关、平台建设、成果公开共享和推广应用的完整链条,系统支撑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机衔接行业科技创新工作与国家科技创新总体布局,开创行业上下联动、协同创新的新局面,为推进行业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各项任务落实、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单的内容
  清单由创新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3类项目组成。部通过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征集,经评审遴选列入清单的项目应为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立项且落实研发经费的项目。
  (一)创新研发项目。
  应响应行业科技攻关需求,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理论研究或前沿性、应用基础研究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应立足行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新方法,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提升工程和装备质量及行业服务水平。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应通过开展与境外机构联合研究和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我与外方相关科技合作任务落实,提高交通运输国际科技合作水平和影响力。
  清单项目属于部级项目,代表行业科技创新较高水平。其完成情况将与科技成果入库、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及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和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工作联动,并作为行业科研平台评估与认定、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的重要指标。
  三、清单的产生
  清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定,按年度发布。
  (一)部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任务要求,以及行业发展需求、年度重点工作等,会同部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发布年度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在申报期内(一般为每年9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附已立项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单位按以下要求推荐申报:
  1.中央所属高校及科研机构、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集团)、行业有关学会(协会)、部共建高校和部属单位、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可直接申报;
  2.地方高校和科研机构、地方企事业单位需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3.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负责审核并推荐本系统内的单位申报。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学会(协会),并并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三)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完整性、指南符合性、技术先进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经部专家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清单,并下达给有关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四、清单的管理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清单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方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部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督查;每年12月底前,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年度清单项目管理情况。
  (二)推荐单位(直接申报单位)是清单项目实施的保证方和监督方,负责监督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
  (三)有关机构和专家受部委托,配合开展清单项目遴选和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咨询、监督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单位是清单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原立项渠道有关规定和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确保完成研发任务、取得预期成效,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原立项单位组织验收,部科技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重点项目的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按照部科技成果公开工作要求完成成果汇交及公开,并将项目验收相关材料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归档,其成果作为部科技成果统一登记。对于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力除外),部科技主管部门将从清单中予以撤销,并函告项目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优先纳入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库)。科技成果库是行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汇集和展示的平台,是国家级奖励推荐的储备库,是部统筹管理科技成果的重要抓手,其成果主要包括科技项目(包)、专著、专利和论文。科技成果库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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