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掌握科技发展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科技评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落实国家奖励办《关于全国科技成果统计报表制度修订及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改版升级的通知》(国科奖字〔2017〕3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交科院交通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持验收(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按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网www.tech110.net,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最新版)”,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后,导出名为“CGSBQY”的压缩文件并提交中心审核。
三、待中心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从登记系统打印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表》,补充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等有关附件材料,在封面加盖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公章,一式四份,连同其他归档材料一起报送中心。
四、《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据实填写,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信息应根据任务书(合同)和有关批复填写,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将由填报单位负责。
五、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保证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附件:1. 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
2. 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2018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