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4号代表议案的答复函

文号:交科技建字〔2019〕30号

文号

交科技建字〔2019〕30号

索引号

000019713O11/2019-02345

公开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主题词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答复函

机构分类

科技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史贵禄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驾驶汽车法>的议案》由我部分办。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动驾驶汽车(也称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综合了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提升交通运输生产力水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已成为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当前,自动驾驶正处于技术快速演进、产业加速布局的发展阶段,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自动驾驶给予了高度关注,主动破解制约技术发展的制度瓶颈。美国较早提出自动驾驶相关规划及政策,2013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初步政策》《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加速下一代道路安全革命》《自动驾驶系统2.0:安全愿景》《自动驾驶汽车3.0:准备迎接未来交通》等,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地面交通运输系统中的应用。各州积极推动自动驾驶立法,截至目前已有29个州及华盛顿特区颁布了自动驾驶法案。欧盟于2015年发布了《欧洲自动驾驶智能系统技术路线》,提出了欧洲自动驾驶发展战略。2017年,德国通过了《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允许驾驶员双手离开方向盘测试。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面临的伦理道德问题,德国政府于2018年推出了关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首套伦理道德标准。2018年,英国通过了《自动化与电动化汽车法案》,鼓励自动驾驶汽车发展。2019年,日本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法》修正案,清除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障碍。此外,新加坡、韩国、荷兰、瑞典等也在积极推动自动驾驶相关立法工作。
  我部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坚持鼓励探索、包容失败、确保安全、反对垄断的原则,稳步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应用。
  政策法规方面,2018年4月,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首次从国家层面就规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作出规定。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平潭、长沙、长春、深圳、广州、天津、杭州、济南、浙江、江苏等地根据《管理规范》,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有力促进了自动驾驶测试验证工作。为落实《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保障道路测试安全,2018年5月印发《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指导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工作。同时,组织起草了《自动驾驶车辆封闭场地测试技术要求(暂行)》,针对多种测试场景提出测试要求。目前正在多方征求意见,待完善后将适时印发。
  标准规范方面,我部结合管理职能,在营运车辆安全准入管理体系中增加安全辅助驾驶功能要求,先后出台《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和《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明确要求重点营运客货车配备车道偏离预警、前向碰撞预警等安全辅助驾驶系统,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应用。近几年,我部加大了自动驾驶领域标准化工作力度,在发布前向碰撞预警、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等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营运车辆弯道速度预警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营运车辆低速跟随系统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营运车辆驾驶员行为及状态实时预警系统 性能要求和测试规程》《营运车辆服务 车路交互信息集》《适应自动驾驶公路设施技术规范》等10余项标准研究工作,加快健全自动驾驶标准体系。2018年11月,在我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组织下,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通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汽车、智能交通、通信及交通管理C-V2X标准合作的框架协议》,将进一步推动车联网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及实施工作。
  技术研发方面,我部成立了自动驾驶专题研究组,跟踪国内外自动驾驶发展动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调研。2018年,专题研究组设立了政策法规研究小组,围绕自动驾驶法律、法规开展专项研究,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围绕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与科技部共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与智能交通”重点专项实施,并在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中设立自动驾驶专题(下设14个项目),为自动驾驶健康发展做好技术储备和支撑。
  试点示范方面,我部初步形成了封闭场地、示范路、示范区相结合的工作思路。2018年,根据《自动驾驶封闭测试场地建设技术指南(暂行)》,首批认定了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等三家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基地。同时,启动了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和智慧公路试点工作,围绕基础设施数字化、路运一体化车路协同、“互联网+”路网综合服务等六个方向在全国九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
  我们认同代表提出的关于尽早考虑自动驾驶立法的建议。同时,我们认为,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驾驶汽车法》的时机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自动驾驶汽车涉及汽车制造、基础设施、交通管控等诸多领域,技术尚未完全成熟,大规模商业化应用还需一定时间,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还不充分,所涉及的自动驾驶汽车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认证、销售、使用、召回、报废等环节,以及交通规则、责任认定等法律关系尚不明确,短期内难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建议,目前应以立法前瞻性研究为主,从规范管理入手,开展立法预备工作。
  近期,我部组织产、学、研、用各方代表,研究起草了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该指导意见梳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应性,提出了覆盖自动驾驶测试、运营、监管、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着眼于未来商业化应用,以开放的心态和审慎的态度,推进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一是加强工作协调。不仅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还要加强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形成推进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合力。力争在国家层面出台关于促进道路交通自动驾驶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强前瞻研究。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修订研究。三是加强试点示范。我部将会同有关方面,深入推进智慧公路试点,深化车路协同应用,并拟以2022冬奥会、2022年智能交通世界大会(苏州)等重大活动及洋山深水港区海公铁联运通道等典型项目为节点,组织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集中应用示范。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部科技司,010-65292816。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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