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更加有效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办法》于2021年4月15日开始施行。那么,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办法》?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有什么新的变化?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岑晏青副司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出台《办法》?
政务数据共享是建设数字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
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出台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过3年的施行,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共享认识不断深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成并充分发挥作用,有力支撑了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试行办法》试行期为3年,已于2020年到期。与此同时,国家又相继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对政务数据共享又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要求,更加有效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修订出台了《办法》。
二、起草《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一)保持机制稳定。
为保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办法》保持了《试行办法》的原有结构,延续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平台交换”、“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二)满足实际需要。
本次修订严格对照了国家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新要求,同时以解决《试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办法》更加贴合实际。
(三)严格约束要求。
本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违反《办法》要求的约束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共享监督有据可依。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二章“分类与要求”。明确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和划分要求。
第三章“目录编制与管理”。提出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更新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第四章“提供与使用”。提出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提供和获取方式,明确了数据质量、使用限制、安全合规等要求。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提出了行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明确了数据共享安全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负责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四、与《试行办法》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
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管理责任。《办法》对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部门需要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和授权以及数据质量负责;使用部门需要对数据使用的安全合规性进行负责,并向提供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实现数据资源“以用促建”。
进一步拓展无条件共享数据内容。《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基础数据库建设新要求和行业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实际需要,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中增加了“信用信息”。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数据共享流程。为提升共享工作质量,《办法》增加共享申请初审环节和委托授权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授权的时限要求,帮助提供部门加快共享申请审核效率,减少提供部门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门的共享申请体验。
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与保障。《办法》明确将所有部级信息系统纳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务数据已采集却未“入账”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提出不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提供硬件资源,不予安排项目建设。
《办法》出台后,《试行办法》将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也将严格按照《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为打造交通运输数字政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