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规范交通运输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5年3月25日
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主责的重点专项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大任务等方面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产品研发、标准研制。充分发挥科技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的“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载运装备与智能交通技术”重点专项项目指南编制、过程管理、总结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作为主责单位,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监督责任部门制度,会同国家铁路局等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根据主责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开展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下同)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作为主责单位的主责部门承办重点专项管理相关工作,工作组成员单位主管司局和部内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专业领域履行相关项目监督责任部门职责。
第五条 重点专项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前沿技术、科技瓶颈和“卡脖子”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具体任务。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项目的响应机制。
——分工合作、压实责任。发挥主责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主责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各方责任,加强分工合作,确保重点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研用一体。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转化应用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
第六条 严格落实重点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七条 加强重点专项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技项目保密管理的要求,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在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总结验收等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专家名单、投票、打分表、过程意见等敏感信息内容,按照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建立跨部门(单位)工作机制,规范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开展重点专项相关领域的战略、政策等研究。
(二)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立项批复。
(三)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工作,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指导监督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
(五)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六)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在政策标准制定、构建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主责单位开展重点专项组织管理工作,凝练提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研发需求。
(二)提出本部门、本领域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并参与指南编制工作。
(三)根据监督责任部门任务分工指导专业机构负责对所监督领域的项目开展年度与中期管理、节点考核、实施成效评估等工作。
(四)为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参与对所推荐单位承担任务、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与监督。
(五)做好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重大工程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本部门、本领域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组由交通运输领域内高水平专家组成,设置专家组组长,专家实行动态调整和轮换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承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起草工作,在项目立项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三)跟踪项目实施,参与重点专项监督检查、调整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评估问效等,总结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展,对重点专项的优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受主责单位和监督责任部门指导,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制定适合重点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专家公示,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根据主责单位的立项批复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等。
(四)受主责单位委托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资金拨付、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跟踪评价等工作,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和重大成果产出;配合完成重点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
(六)负责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更新并维护交通运输领域专家库。
(八)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战略研究工作,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应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科研工作。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配合做好成果转化评估问效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年度申报指南编制
第十四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体现研用一体,避免交叉重复,明确指南形式审查条件、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
第十五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规划,形成重点专项指南需求清单建议。
第十六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依据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对照指南需求清单编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查重。
第十八条 主责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对于非敏感涉密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意见受理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查重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组织专家组修改完善指南,报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主责单位依托国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发布指南时应公布拟支持项目数及年度国拨经费总额、申报单位资质、配套资金要求、形式审查条件等。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业机构原则上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项目立项、检查、评价专家。项目立项评审推行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与所检查、评价的项目专业密切相关,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专家。加强专家评审事前保密,非保密类项目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按要求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专家应当回避:
(一)参与了相关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
(二)专家是被评审项目(课题)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三)专家的工作关系在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研究院所、企业、大学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5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目、申报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合作关系;
(五)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六)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七)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八)专家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课题牵头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九)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需回避事项的专家。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组成联合体申报的,应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应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0周岁,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无年龄限制,同时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可通过竞争择优、定向推荐、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优势单位明确、涉及国家秘密、应对突发紧急需求等项目,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定向方式遴选。
第二十九条 结合项目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实施机制创新。对于国家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揭榜挂帅”组织模式;对于国家亟须且研发风险高、时限紧迫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采取“赛马制”组织模式;对于有望产生新理论、新方法的重大创新方向,可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对于研究周期长、需要持续支持的重要研发方向,可设立长周期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采用一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对申报项目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团队数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可采取两轮评审,首轮评审可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择优遴选出不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答辩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等方式遴选出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申报团队数不超过拟支持项目数4倍的项目,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对于申报团队数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的项目,停止后续项目立项评审程序。在定向推荐项目申报中,若申报团队数不多于拟支持项目数时,可开展后续立项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专业机构制定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审轮次、各轮评审方式、分组规则、专家人数需求、专家遴选标准、项目评审指标、评审打分规则和排序规则、每轮项目通过评审的比例。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评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建议,报主责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指南编制专家组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拟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由主责单位下达立项批复。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国科管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立项批复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任务书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拨款。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突发、紧急重大科技攻关需求,主责单位可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在相关重点专项进行项目部署。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主责单位会同监督责任部门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加强本项目研究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报告研究进展及课题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向主责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将相关事项处理意见反馈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向项目牵头单位反馈并监督落实。
第四十二条 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专业机构应建立统筹管理机制,督导相关项目牵头单位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交流,协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中旬前,通过国科管系统向专业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3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年份开展中期检查。专业机构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报主责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展检查工作。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部科技司及监督责任部门派员全程参加。
第四十五条 专家组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各推荐1/3,专家组组长由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确定。专业机构可邀请项目责任专家进行检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采用专家独立打分方式进行,专家同意票数超过2/3且得分超过75分的,视为“通过”,否则视为“不通过”,并根据专家投票打分情况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对于“不通过”项目,设置半年整改期,仍未达到当前进度的项目,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调整程序共同商定项目调整方式,包括延长项目执行期、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更换项目负责人、提前终止项目等。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专家组应通过现场考察方式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按程序通过国科管系统报批: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延长项目实施周期,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
(二)不影响项目整体目标实现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变更,因不可抗力变更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主责单位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并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建议。专业机构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由专业机构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并报主责单位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七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准备,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需组织完成课题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专业机构提出意见并报主责单位审核。主责单位经征求监督责任部门意见后审核批复,由专业机构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正常进度组织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监督责任部门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类型,组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各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请托、干扰项目评价工作,一经发现核实,按照“不通过”处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产业专家、财务专家及测评机构、成果应用方等共同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评价专家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9人,其中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和专业机构各推荐1/3,专家组组长由主责单位、监督责任部门及专业机构共同确定。专业机构可邀请项目责任专家进行检查,对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二)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
(三)项目提供的综合绩效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不通过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填写科技报告、成果信息和完成数据汇交。
第五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标准、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字样及项目编号。专利应按有关要求落实声明制度。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五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资源、政策等,通过规划、政策和标准规定、场景构建、应用示范、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
第八章 重点专项总结及验收
第五十九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形成重点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于每年12月底报送科技部。
第六十条 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于重点专项实施中期年份编制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第六十一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重点专项实施需要,需对重点专项主要任务目标(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的,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提出调整事项报告,由主责单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十二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并配合科技部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九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坚持多元化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六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六十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第十章 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监督评估工作统一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相关制度规定、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十七条 依托国科管系统统一的监督评估系统,实现监督评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将主责部门、监督责任部门、专业机构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监督检查数据及时汇交,实现全程留痕、共享利用。
第六十八条 主责单位会同工作组成员单位对重点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监督评估。会同专业机构对项目采用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评估。监督评估工作应当深入重点专项科研和管理一线,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六十九条 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调整、资金使用、成果转化、评估问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及项目执行期财务监督,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七十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
第七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重点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倒查各责任主体,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事项,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