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1]710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运 建设 标准 办法 通知
抄送:建设部,部内各司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