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航单位,各有关科研院所、院校,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同时也作为“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设立“航海日”是我国航海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航海事业的高度重视,凸显了航海及海洋事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航海日”是由政府主导、全民参加的全国性法定活动日,更是涉海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共同节日。为使“航海日”活动在交通系统更好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题
“航海日”活动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为宗旨,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弘扬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提高全民的航海意识、海洋意识和海防意识,促进我国航海、海洋、造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使命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今年中国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对庆祝活动作了一系列部署。“航海日”活动的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今年“世界海事日”活动的主题是“应对现有的环境挑战”。由于“航海日”同时也是“世界海事日”在我国的实施日期,在组织开展今年的“航海日”活动中,要紧密围绕这两个主题,认真研究制定活动方案,抓好落实。
二、基本原则
“航海日”活动期间,可举办各种形式的纪念、庆祝、学术、教育、宣传、表彰等文化活动。举办“航海日”各项活动,要加强领导,突出主题,精心策划,抓好落实;要规格适当、规模适度、注意节俭、讲求实效;要扩大“航海日”的社会影响,注重社会参与“航海日”活动的广泛性、趣味性和知识性,更加注重对青少年普及航海、海洋知识。
三、主要活动安排和要求
(一)中国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将于7月11日在山东省青岛市举办庆祝大会,青岛市政府将全力办好这项活动。请有关单位配合活动开展,使之成为一届有特色有示范作用的盛会。
(二)“航海日”当天,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挂满旗。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捞、水运工程等涉海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除在限制鸣笛特殊水域或在港作业的船舶外,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实施统一鸣笛。挂(满)旗、统一鸣笛的具体方案另发通告。
(三)中国“航海日”网站开通已近一年,各单位要继续踊跃投稿,丰富专栏内容,适时交流相关资信。
(四)各单位要结合“航海日”活动主题,制作张贴“航海日”组委会统一颁布的宣传标语口号,充分利用船舶、船厂、港口、实验室和博物馆等航海资源,通过展览、科普、公众开放日等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开展航海先进典型的表彰活动。各交通、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捞、水运工程等涉海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表彰、竞赛等活动,通过加强对航海界的英模及其家属奉献精神的宣传,让他们鲜活的实例感动社会,使航海英模形象持续在社会上闪亮、产生广泛影响。
(六)增加航海日活动的文化厚度。各有关科研院所、航海(航运)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可根据自身条件,举办航海和海洋知识报告会、学术研讨交流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编辑出版相关文献、资料。各地郑和研究会要进一步深化郑和下西洋的学术研究活动。
(七)加强宣传工作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媒体的合作,加大“航海日”主体活动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声像记录、制作宣传画册,扩大“航海日”的社会影响力。
交通系统有关行业媒体及出版机构应加强“航海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开办“航海日”专刊、专栏,发表专题文章等,突出宣传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支持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筹)做好文物征集工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通知》(交水发[2007]162号)文件精神,协助做好文物征集工作,使之办出国家级博物馆的水平。
请各单位在今年7月底前将“航海日”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航海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并对今后开展“航海日”活动提出建议。
附件:2007年航海日活动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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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07年航海日活动宣传口号
1.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海洋和谐。
2.热爱祖国,睦邻友好,科学航海。
3.庆祝中国航海日,迎接世界海事日。
4.郑和精神,民族之光。
5.发展船舶工业,支撑海洋经济。
6.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7.节约能源资源,保护海洋环境。
8.保卫海洋国土,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
9.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10.提升全民航海意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主题词:交通 航海 活动 通知
抄送: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