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19713O08/2007-00293
2007年第3号
2007年09月13日
港口 引航 机构 通告
水运局
其他
水上货物运输
文号:2007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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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依照《港口法》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黑龙江引航站等23家引航机构已通过引航资质许可或审查,现予公布(引航机构名单见附件)。
附件:全国第一批合格港口引航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港口 引航 机构 通告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