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53-3-2007,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230-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第4.5.34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组织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我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水运 标准 公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