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文号:交水函〔2015〕229号

文号

交水函〔2015〕22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5-00817

公开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主题词

港口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部函

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有效遏制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安全和港口运营安全,经研究,交通运输部决定开展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范围
  沿海各省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或已取得核准、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已实际开工建设或试运行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坚决遏制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行为,确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保障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和港口运营安全,进一步促进港口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
  (二)各方联动,形成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之间要形成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推进。
  (三)消化存量,杜绝增量。要对现有未批先建项目建立跟踪整改机制,督促建设项目法人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要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按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结合本省、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督促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法人抓紧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整改工作。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5年5月-10月)。
  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责任,抓紧完善各有关前置条件及项目核准手续。经过整改,项目符合初步设计审批条件的,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项目法人作出书面检查后,可补办后续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但补办手续不能降低标准。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法人立即停止工程建设,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5年11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沿海港口工程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有关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整改工作经验和做法,巩固整改工作成效。整改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形成专项整治总结报告,于2015年11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分工,按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走过场,确保本次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形成整治合力。各方要形成合力,在建设、运营等重点环节认真执法。对现有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初步设计未取得批复文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应不予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已投入试运行的项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准许项目试运行,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准许船舶靠泊项目码头作业。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督促现有未批先建项目法人认真整改,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避免一边整改,一边出现新的违法项目;对整改中发现的问题,从事前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法规宣传,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事中事后强化监管等方面完善法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未批先建行为。

  
交通运输部
201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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