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中韩之星”轮经营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业务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15〕579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15〕57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5-00891

公开日期

2015年08月20日

主题词

停止;中韩之星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连云港中韩轮渡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属的“中韩之星”轮经坞修后仍不能满足有关检验要求,被中国船级社收回船级证书。鉴于该轮已不符合我部关于中韩客货班轮运输20年船龄以上船舶须拥有CCSKR双船级的有关规定要求,现通知你公司立即停止“中韩之星”轮经营连云港-平泽中韩客货班轮运输业务。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80日内你公司应具备符合有关船龄、船级要求的船舶,并向我部履行备案手续后投入运营,如逾期未开航,将停止你公司开展该条航线的客货班轮运输经营业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87

 

抄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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