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关于申请替换1艘油轮运力的请示》(中海运 〔2015〕3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海油轮运输有限公司在国内新建1艘6.5万载重吨油船,替换“大庆94”轮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原油、成品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我部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申请人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申请人新增油船运力。
请通知申请人待船舶建造完毕,持本批件、有效船舶资料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