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更新运力的批复

文号:交水批〔2015〕164号

文号

交水批〔2015〕16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5-00949

公开日期

2015年12月02日

主题词

油船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运力的请示》(沪交行〔2015〕5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北海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建造1艘6.3万载重吨油船,替换“北海之星”轮投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原油运输。

  二、新建船舶应符合我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我部将不予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三、申请人应在1年内开工建造船舶。逾期未开工的,本批件作废;且在本批件到期后1年内,不予批准申请人新增油船运力。

  请通知申请人待船舶建造完毕,持本批件及有效船舶资料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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