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
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施行以来,航道管理养护和保通保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航道资源保护效果显著。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航道法》,加快实现部提出的“《航道法》实施三年专项行动”目标,经部领导同意,现就2016年度贯彻落实好《航道法》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总结《航道法》贯彻落实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总结一年来《航道法》宣传、贯彻的做法、成效和经验,总结本地区加强航道管养、改善通航条件、落实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情况,总结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继续开展《航道法》宣贯培训
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领导,继续做好《航道法》宣贯培训工作,2016年底前原则上应完成基层人员和一线执法人员轮训。
三、推进配套法规的制定修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航道法》配套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2016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依法做好航道资源保护
请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依法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法律制度落实到位。
五、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航道管理机构要继续依法履职,积极开展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公布航道水深和尺度等工作。继续加大《航道法》执法力度,做到善于用法、文明执法,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部也将组织相关抽查工作。
请各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上述工作。各单位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航道法》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材料报送至我部水运局,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syshdc@mot.gov.cn
联系人: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王大志,010-6529282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