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解读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6-00950

公开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主题词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解读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规章解读

行业分类

水上旅客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明确,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为贯彻落实反恐法要求,同时加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水路运输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旅客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秩序,结合2014年以来部分水域已开展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售票、实名查验管理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确立船票实名购买、登船实名查验制度,明确相关各方在实名制管理上的权利义务。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9条。主要明确了实名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各方在实名制管理中的职能和责任。

  (一)关于实名制的适用范围。

  结合水路旅客运输实际情况,《规定》将实施实名制的范围明确为60公里以上的省际水路旅客运输(含载货汽车滚装船)。同时考虑到琼州海峡虽然距离不足60公里,但其客流量较大,既是公安反恐重点区域,也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风险较大的水域,因此《规定》明确琼州海峡省际水路旅客运输也实施实名制管理。

  省内水路旅客运输实施实名制的范围,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水路客运实际情况,按照公安反恐要求和主要客运航线的运输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省内实名制实施范围,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的水上旅客运输除外。具体范围一旦确定公布后,应当依照《规定》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

  (二)关于实名制的责任主体和内涵。

  按照《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主体是运输业务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据《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明确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是实名制的责任主体。

  关于实名制的内涵,《规定》明确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凭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销售船票,由港口经营人在乘船人登船前对其进行实名查验,核查船、票、人、证是否相符。为提高实名查验的准确性,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船舶开航后统计旅客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信息。对于交换信息数据不一致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程序启动复核机制,直至统计数据核对一致,并将情况及时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

  (三)关于管理分工。

  部指导全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指导和督促长江干线、琼州海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和本规定具体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四)关于信息的保存和提供。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负责妥善保存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和乘船信息,并依公安机关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和乘船信息,如果是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至少保存90日,如果是除视频图像信息之外的其他类型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至少保存1年。

  三、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售票、查验模式调整。

  有关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梳理、完善现有售票、查验环节流程制度,确保在2017年1月10日《规定》施行之日起全部调整落实到位。港口经营人要配备必要查验设施,确保在乘客登船前完成实名查验,确保乘客登船信息准确无误;水路运输企业要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乘客数量,与港口经营人交换信息。经调整的售票、验票流程方案,应当尽早对社会公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乘客积极遵守实名制有关规定,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切实督导到位,做好监督服务工作。

  (二)关于省内实名制实施范围的确定公布。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研判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特点和管理需要,尽快确定公布省内实施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的范围,以便相关企业主体组织实施。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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