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船舶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17〕598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17〕598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7-01971

公开日期

2017年05月11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部;税收优惠;船舶;水路运输;中...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收费信息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经国务院批准,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明确享受该政策进口的船舶(含原享受特案免税政策进口的船舶,下同)转挂五星红旗后兼营国内运输管理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
  (一)国内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运力;
  (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满足国内航运要求。
  二、申请材料
  船舶经营人(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船舶船名、船舶类型、船龄等以及其他转籍前后变化的船舶信息);
  (二)申请人关于国内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运力的情况报告;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申请船舶类型相适应);
  (四)申请人DOC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船舶转中国籍后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社会公示无异议的,交通运输部向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有效期三年(并与船检证书相适应)。到期后再重新申请。
  四、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不可计入经营人国内自有船舶运力。
  五、享受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的船舶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办公厅,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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