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5月17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船舶经营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此次修改原因如下: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船舶进出港口便捷性,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取消了从事国内航运的海船进出港签证制度;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76号),修改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同时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涉及船舶签证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适应上述法律法规修改,需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二条有关船舶进出港签证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修改后的条款延续了海事、运管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