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部2004年第15次部务会议精神,由你局以部名义实施珠江水系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2017年8月15日起启用“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样式见附件),用于办理珠江水系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和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等事项。
你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办〔2015〕159号)要求,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印章。在行政许可等事项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并加强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交通运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2)”样式(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抄送: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港航(航务)管理局,部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