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3-00804

公开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主题词

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公示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拟在2013年7月25日-2013年8月5日和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20日期间,分别使用利比里亚旗和比利时船舶承担以下2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靖江至上海,10000-12000吨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要求为2G/2PG型液化气船,液货仓和有关管路阀门等,必须使用符合IGC规则17.2、17.13规定的材料;还必须另外增加符合IGC规则14.4规定的人员安全保护设备。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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