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请求明确港区内LNG接收站罐区管理主体的请示》(粤交港〔2012〕1477号)和《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明确LNG装置及设施安全监督职责的请示》(辽交航发〔2013〕138号)收悉。对你们反映的港区内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储罐设施安全监管主体问题,经商安全监管总局,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等规定,港区内的LNG接收站(纳入港口经营许可范围的除外)及其输送管道等附属设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港区内的LNG码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对纳入港口经营的各服务活动类型作了明确规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属于港口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及时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抄送:河北、山东、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西、海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