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水系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厅水字〔2013〕263号

文号

厅水字〔2013〕26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3-00853

公开日期

2013年10月10日

主题词

部水系派出机构组织;内河船型标准化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文件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中国船级社,长江、江苏、上海、广东、广西海事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牵头组织协调《方案》在长江水系(含京杭运河及淮河水系,下同)、珠江水系的实施:
    (一)拟订或制定《方案》实施的配套措施;
    (二)监督《方案》实施工作,及时了解并掌控工作进度;
    (三)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提出建议;
    (四)审核汇总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部;
    (五)协助有关部门监督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二、按照统一政策、全线联动的工作方针,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统筹协调长江、珠江水系有关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为《方案》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部。
    三、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和船闸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开展工作,并按照总体工作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确保《方案》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抄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港航(航务、航运、运输、地方海事)管理局(处),部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人劳司、安监司、科技司,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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