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4-00774

公开日期

2014年01月23日

主题词

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28日,使用利比里亚旗或比利时旗船舶承担以下2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靖江至上海,10000-12000吨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实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43。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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