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外国籍船舶临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准入前公示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4-00954

公开日期

2014年09月18日

主题词

外国籍船舶;临时;国内水路运输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办理情况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有限公司拟在2014年9月28日-2014年10月12日,使用利比里亚籍船舶“SCF TOBOlSK”轮(23003总吨)承担以下1个航次国内临时运输:
  江苏靖江至上海,总量:6000-22000吨液氨。
  上述运输要求船舶技术条件:船舶适装证书中列明适装液氨(无水氨)。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确没有中国籍船舶满足上述运输需求的,我部将允许租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现就上述运输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公示当日起算)。如有满足上述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52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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