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码头结构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 215–2018,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格型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93–98)、《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4–98)、《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85–2000)、《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248–2001)、《港口工程地下连续墙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TJ 303–2003)、《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167–2–2009)、《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167–3–2009)、《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167-1–2010)、《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 167–4–2012)同时废止。《港口工程桩式柔性靠船设施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 279–2005)、《港口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大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 167-6–2011)、《水运工程先张法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S 167-8–2013)中工程施工部分的技术标准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0.5条、第3.0.7条、第4.1.10条、第4.1.12.3款、第4.3.15.5款、第4.4.22条、第4.4.29条、第4.4.34条、第4.4.35条、第4.4.38条、第4.4.52条、第5.3.18条、第5.3.27条、第6.1.3条、第6.1.6条、第6.5.2.6条、第7.5.1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