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港务局、航务(运)局、设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高等院(校),水运工程监理公司,水运(交通)工程质监站:
为了加强对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使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以适应水运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并定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以适应水运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宗旨是宣传、贯彻国家和部有关工程监理的法规、制度,讲授工程监理的基本理论,介绍国内外工程监理的发展动态、常用的监理工作方法、程序和要点。
第三条 从事水运工程监理的人员均应参加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并取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参与水运工程管理,从事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科研的技术人员亦应学习了解有关水运工程监理的规定和常识。
第四条 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计划、学制、教材和教学大纲由交通部基建司审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结(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
第二章 培训班分类
第五条 按工程类别,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分为水工、土建专业班(简称水工班)和机电设备专业班(简称机电班)。
按培训对象和授课内容,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分为普及班、强化班和短训班三种。
按授课方式,普及班分为普通班和函授班。按授课地点,变通班分为校内班和校外班。
第六条 普及班是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的基本形式,面向全体水运工程管理及其技术人员,开设水运工程监理概论、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专题讲座等课程,全面讲授水运工程监理制度和相关的业务知识。参加普及班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是申报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必要条件。
水工、土建专业的普通班,学制为5—6周(200—240学时)。
机电设备专业的普通班学制为6—7周(240—280学时)。
函授班每期的学制为半年,其中结业前的10天集中面授和考试。
第七条 强化班的培训对象是已经参加过普及班学习的水运工程监理人员。内容是对某种监理业务知识、技术、技能(如信息处理、计算机应用、现场检测和概预算核定等)进行专门培训。学制一般为1—2周(40—80学时)。
第八条 短训班的培训对象是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在职的领导干部,重点讲授我国水运工程监理的法规、制度和国内外有关工程监理动态。学制一般为1—2周(40—80学时)。
第九条 为全面保障学员的学习条件,提高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每班的学员总数均限在70人以内。
第三章 授课院校、教师、教材和教学
第十条 承担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授课任务的院校及教师由部质监总站考核、选定,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授课院校须由一名系主任级以上的领导负责,配备两套授课教师班子,并保持授课班子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申报监理业务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熟悉水运工程管理,并具有相关学科五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应按部审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普通班、强化班和短训班均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当的讨论和经验交流。
第十四条 各类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班均使用部统编教材或经部审定的讲义及其补充材料。
授课教师应注意了解工程监理发展的动态,吸取水运工程监理的新经验,不断充实和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班中的专题讲座应聘请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专家介绍实施工程监理的经验和体会,或由教师主持播放相应的录像,并组织讨论。
第四章 学 员
第十六条 参加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须具有水运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港口、航道、工业与民用建筑、堆场、道路和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应参加水工班,从事机械、电气和通讯设备监造、安装、调试的人员应参加机电班。
第十七条 参加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普通班、强化班和短训班及函授班的集中面授期间,均为全脱产学习,一般不得请假。
第十八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社会公德,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团结互助,努力争取优良的学习成绩。
第五章 考勤、考试和结业
第十九条 普通班、强化班、短训班和函授班的集中面授期间,均需严格考勤。对于单科缺勤超过其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或累计总缺勤超过学时的五分之一者,不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每门课培训结束时均进行考试。学员必须在考场内独立答卷。违者取消该科成绩,并不得补考,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考试均采用标准试卷,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由授课单位专人印制、密封。考试前由监考教师和经办单位的主办人共同在考场启封、分发。对考前泄露试题者,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科结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70%。
第二十二条 对学习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含补考合格)的学员颁发由部质监总站统一监制、并和授课单位共同盖章的结业证书。
第六章 办班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授课资格的院校开办内班,应落实好生源和开班时间,提前一个月向部质监总站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学。其招生、教学、教务、学员的食宿及日常管理等均由院校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交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主办单位)拟在本地区或本单位举办校外班,应在自行落实好生源、教室、食宿场所和开班时间后,提前二个月向部质监总站申报,并抄送本地区有关水运(交通)质监站。经部质监总站核实、选定授课院校、正式批复后开课。具体教学和教务由主办单位与授课院校协商、签定协议,并将协议书副本报送部质监总站。其招生工作,学员和教师的住宿及培训班日常管理等均由主办单位负责,授课院校及当地水运(交通)工程质监站协助。
非交通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申办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应先报请其主管部门同意,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开设培训班和函授班的工作由部质监总站组织协调,交通厅、港务(航务)局和水运(港口)工程质监站协助。
第二十六条 培训班主办单位须委派班主任,学员成立班委会。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和教师搜集、反映学员的意见和要求,传达授课院校和主办单位的有关通知,适当组织班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的主办单位应对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和考勤(学员登记表的格式见附表一,考勤表的格式见附表二);授课院校应认真填写学员学籍卡和成绩单(学员学籍卡的格式见附表三,成绩单的格式见附表四)。主办单位和授课院校均应建立学员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分别写出办班小结,在结业后一个月内报送部质监总站。考勤表、学员成绩单和办班小结是部质监总站签发结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必须齐备。
第二十八条 对学制和授课时间不符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考勤不严,考场纪律松弛的培训班,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考试成绩作废,不予核发结业证书,以及暂停或取消有关的院校的授课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水工专业校内普通班,学杂费(350—450元/人)、授课教师的课时费(课时费按成人高教的标准计)、学员的书费、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由学员据实交付。
第三十条 水工专业校外普通班,主办单位除了向授课院校支付学员学杂费(350—400元/人)和授课教师的课时费以外,还需负责授课教师来往交通费和授课期间的食宿费。其中学杂费,每班由50人起算,不足50人时按50人计。
主办单位将上述费用及办班的其它费用,按班级实到人数均分,据实向学员收取,不得营利。学员的其它费用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函授班的学杂费为400元/人(含书费、资料费及辅导考试费),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由学员另付。
第三十二条 机电专业班的学杂费收取标准按课时比率上浮。
强化班和短训班的收费参照以上标准,根据授课内容和时间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