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交通运输部对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有关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第45号)进行修改,删除第五条“优先受理具有国际船级社协会正式会员船级的船舶”的规定。现予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18年7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有关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国际海运船舶回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进一步壮大国轮运输船队规模,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船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境外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二)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
(三)以上船龄是自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至2016年9月1日的年限,该船龄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有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一)船舶进口单位(申请人)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包括船舶在境外登记时间、船龄等信息)和申请免税船舶清单(样表附后);
2.船舶登记证书;
3.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入级证书;
4.船舶出资人的有关材料(证明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图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进口单位(申请人)可选择在2016年10月31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我部提出申请,我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申请人)向海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三、进口单位(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可选择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具有国际航行船舶登记权限的任一船籍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四、享受该政策的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营运船舶备案手续。根据国内运输需求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
五、中国船级社应依照有关规定,针对享受该政策船舶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关进口勘验、法定检验、入级或转级手续。
六、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和船员劳动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船舶营运安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