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8号议案的答复函

文号:交水建字〔2018〕49号

文号

交水建字〔2018〕49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18-01488

公开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主题词

议案;答复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港口管理

公文类型

其他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现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8号《关于加快推进修改港口法的议案》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我部非常赞同陆永泉等代表提出的将港口法修订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修订港口法的必要性
  港口法是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水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的龙头法,确立了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自2004年施行以来,为推动我国港口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及港口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港口法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实际和今后发展,与交通强国战略对港口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也不适应港口区域一体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港口安全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新变化,修订该法十分必要。一是适应依法治港、科学管理的要求,重点解决实践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关系在法律层面存在缺失、港口管理职责层级不明、权责不一致等问题。二是适应港口安全管理新要求,落实中央对港口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港区内各部门权力职责,形成在地方政府领导下,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港口安全监管体系。三是适应关系国计民生重点物资运输保障需求,在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和港口经营人的运输保障义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四是适应港口绿色发展需求,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发展理念对港口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解决港口污染治理推动乏力等问题。五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方式创新要求,通过修法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与经营市场。
  二、我部开展修订工作情况
  2015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法修订重大法律制度研究、发达国家港口管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对港口法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为修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今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来函征求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建议时,从立法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成熟程度等考虑,我部建议将港口法修订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开展相关立法研究,加快推进港口法修订工作。我们也诚挚邀请陆永泉等代表参与到港口法修订的调研起草等工作中并给予指导。
  联系人:康玮星,联系电话:010-65292665。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陆永泉代表,部办公厅、法制司、综合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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