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商务部在征求我部意见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25号),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要求。为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对外商投资国内船舶代理业务不再限制外资股比。
二、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内资、外资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管理工作。
三、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