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迅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降低港口等环节收费标准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采取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措施,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二、内容
一是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二是加强上下游合作,共克时艰。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三是将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调查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落实降费政策。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