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推动降低港口岸电电价,近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交水发〔2017〕159号)、《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9〕14号)等文件,积极支持港口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现就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
一、调研主要内容
(一)港口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港口企业注册开展售电业务(注册售电公司)情况及参与其他市场化购电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相关需求等;
(二)开展上述业务对降低港口电价的作用,尤其是对降低岸电成本方面的(预期)效果;
(三)推进上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有关建议等。
1.有关要求
请你厅(委)组织港口企业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于2020年11月25日前反馈部水运局。
联系人:谢燕,电话010-65293780,传真:010-65292705,电子邮箱:sys92616@mot.gov.cn。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0年11月13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运行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司,中国港口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