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的警示通报

文号:交安委明电〔2021〕7号

文号

交安委明电〔2021〕7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1-00033

公开日期

2021年04月22日

主题词

警示通报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船舶管理;船员管理

公文类型

部明电或部办公厅明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2021年4月19日23时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中华富强”轮(实载乘客677人)由威海至大连开航不久后发现第三甲板汽车舱冒烟,船舶随即返航,并封闭冒烟汽车舱、释放二氧化碳,4月20日零时5分船舶靠妥客运码头,零时30分旅客全部安全转移上岸并被妥善安置,4月20日11时35分,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对封闭舱室进行开舱探火,11时40分发生燃爆,由于船上人员已全部撤离,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了解,冒烟车辆申报装载货物为硅泥(非危险货物)。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指导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做好应急处置,举一反三,同时在行业内进行警示通报,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事故的发生再次对水路客运安全敲响了警钟,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水路客运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扛起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安全第一,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年”重点任务,扎实抓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落实工作,从严从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推动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加强设施设备配备,严格按照要求配备、维护和使用船舶消防设施,组织开展消防救生演练,严格落实船舶航行过程中车辆舱室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水路客运企业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加强船员配备管理,严格船员实操能力考核,不断提升客船船员综合素质;严格船舶检验监管,提升客船检验质量,提高水路客运本质安全水平。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加强对车辆自身安全的检查,坚决防止车辆因漏油等原因引发失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自燃,如实向港口、航运企业申报滚装车辆载运货物信息,杜绝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要指导督促客运港口经营人严格落实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上船车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客滚运输安全检查,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谎报瞒报危险货物运输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系统,对失信车辆及驾驶员进行联合惩戒,客滚码头企业和航运企业要将失信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决不能“一放了之”。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科学研判会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应急处置,严防次生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责任,警钟长鸣,按照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部署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针对“五一”假期等重点时段,紧盯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迅速组织辖区内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封堵安全生产漏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确保水运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按照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要求,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制定完善客运船舶火灾等重大风险管控和处置措施及程序,并加强组织实施和闭环管理,确保重大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

2021年4月21日

抄送:中国船级社,部运输服务司、安质司、应急办、海事局、救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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