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21〕761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21〕76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1-00044

公开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主题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新增沿...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以下简称《综合评审办法》),我部近期公开发布了《2020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情况及2021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为做好2021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公布的上述政策和信息,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填写《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材料(模板)》(详见附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并上报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信息有截止日期要求的,统一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请提醒企业周知并注意申报材料截止日期。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重点核实企业申请材料中关于《综合评审办法》附件所列的“扣分项目及标准”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部。

三、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四、发现企业存在谎报瞒报的,将取消其参加综合评审打分资格。

联系电话:010-65292744、6529261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5月13日


  1. 附件.doc
  1. 附件.doc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