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22〕1312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22〕1312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2-00091

公开日期

2022年09月06日

主题词

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落实部印发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部署,进一步加强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水路内贸集装箱运输安全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压实责任、规范管理,坚持港航联动、各方协同,理直气壮抓安全,深入开展港口装卸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集装箱铁水联运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内贸集装箱码头闸口称重。

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要加强内贸集装箱进出闸口称重管理,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对闸口称重设施进行检定、校验,确保集装箱闸口称重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二)完善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记录。

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生产业务系统及作业实际,优化完善进出闸口内贸集装箱重量信息功能模块,实时记录进港内贸集装箱的箱号、实际称重、称重日期时间等信息,加强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委托人提供的集装箱额定质量、集装箱实际重量等信息的比对。

(三)加强超重内贸集装箱信息共享与管理。

参照船舶载运国际运输集装箱实际重量不超过额定质量5%且不超过1吨的超重判定规定,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将超重内贸集装箱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司机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托运人,与船公司、其他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共享信息,发挥港口协会的作用,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同时,要依据相关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合同加强管理,切实消除超重箱对港口装卸作业、船舶运输等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2年10月)。内贸集装箱港口企业开展自查,重点排查内贸集装箱闸口称重和信息管理落实情况、闸口设施和称重记录运行情况,保持设施良好运行、信息记录完整。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于10月31前将辖区相关港口企业自查情况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二)整改阶段(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完善称重设备、闸口管理、加强信息记录和管理等要求。

(三)总结阶段(2023年8月至9月)。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指导和抽查,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巩固治理工作成效,于2023年9月底前将相关情况报部水运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把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建立任务清单,确保治理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强联动协同。鼓励港口企业、港航企业间加强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贸集装箱超重治理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与海事等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检查。充分利用现有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安全风险动态监管,积极推进与海事等部门间内贸集装箱超重相关信息的共享。

(三)强化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开展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要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公示公告、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5日

抄送: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部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运输服务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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