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外事办、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部分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将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改营前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及改营后全体船员在船健康监测的时间由“入境前7天停泊隔离+改营后3天健康监测”调整为“入境前5天停泊隔离+改营后3天在船隔离(期间全体船员不得离船)”。
二、调整核酸检测频次要求。将在入境口岸对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全体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频次由“7天5检”调整为“自船舶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的5天内开展4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天由海关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第2、3、5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检测单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改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健康监测期间的核酸检测频次由“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调整为在船隔离“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要求继续按《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明电〔2022〕198号)执行。请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航运企业、港口经营人,并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海关、移民、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确保本通知精神执行落实到位。
交 通 运 输 部
外 交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 关 总 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外交部领事司,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卫生司,国家移民管理局边检司,中国船东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