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水函〔2025〕224号

文号

交办水函〔2025〕224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5-00011

公开日期

2025年02月05日

主题词

水路运输;辅助业;核查工作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抽查清单

行业分类

水上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部办公厅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经营的船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辖区内相关信息)。

二、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4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2025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依据及流程》(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好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深入开展核查。对沿海省际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逐家核查企业后填写《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5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2)(含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应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配合)。

(三)加强信息共享。

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在核查过程中,就辖区内企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已取得DOC证书的,通报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发生过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并承担对等以上责任的企业,可会同相关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核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四)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辖区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分析说明原因)、相关附件(附件4—7、附件8—11,应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核查”栏目上报)报部,并将辖区内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核查报告书》(包括附件,应为管理部门盖章版本)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ysgnc@mot.gov.cn)。没有符合本通知要求核查对象的省份亦请书面反馈。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相关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区)将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同时报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本通知附件电子版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海事局。

  1. 附件1-12.zip
  1. 附件1-1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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