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公路发〔2008〕3号

文号

交公路发〔2008〕3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08-00752

公开日期

2008年01月04日

主题词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
为全力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确保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所需重点物资的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
2008年春运自1月23日开始,至3月2日结束,为期40天。据预测,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运输量约为21.5亿人次,同比增长5%;全国水路旅客运输量约为2950万人次,同比增长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道路、水路春运组织工作由各省交通厅(局、委)负责;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交通厅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平稳有序、客货兼顾”总体要求,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春运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并切实进行整改,确保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运输组织,确保运力充足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准备充足运力,改善运输组织,全力避免发生旅客大规模滞留现象。一是要提前调查预测本地区旅客的流量、流时、流向,根据客流变化,合理调配运力,调整班次密度,及时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二是要深入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等旅客聚集地,主动开展上门售票、团体票预订服务和办理包车业务,及时疏运团体旅客。要按照我部与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保证农民工顺利出行。三是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对农村客运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村客运运力正常运营,并重点加强农村庙会、赶集和其它大型集会的运力保障,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四是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公交、出租运力的正常运营和合理调配,做好道路客运与城市公交的有机衔接,方便城镇居民出行。五是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六是加强对道路货运市场的监测,在保障煤电油运的基础上,优先安排肉、禽、菜、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节日物资运输。七是要认真检查落实2007年春运期间建立起来的春运应急预案和应急运力体系,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实和完善应急运力。必要时,可抽调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持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式样见附件1)运行,但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事先对驾驶人员进行必要的运输安全和客运业务培训,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春运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要加强《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在未经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不得将《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发放给运输企业。
春运期间,为确保广东等客流集中地区运力充足,现对进出广东春运工作做如下安排:一是相关省级运管机构应抽调部分运力从事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客运业务,持《进出广东春运证》运行,持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无效;二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或包车任务的企业应具备省际包车客运资格,或具备省际班车客运资格且客车数符合从事一、二类班线客运的条件;三是从事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关于加班车和包车客运的有关规定,但进出广东的单程去程包车回程配客时,可不到当地运管机构进行备案;四是《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见附件2,可从交通部网站上下载)由各省级运管机构按我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各省级运管机构应在春运开始前,将印发的春运证数量报部公路司并抄告广东省交通厅;五是进出广东省际包车的安全管理,包括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包车企业可委托始发地的汽车客运站、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进行。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要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13号)。为确保春运投入充足的运力,各地交通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措施减轻客运经营者负担。2007年春运各地出台的费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应继续执行。
各地要关注成品油供应情况,如出现因成品油供应影响春运正常运行的,交通部门要及时与当地发改(经贸)部门沟通、协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3552号)的要求,优先保证春运客车、船舶和港口的燃油供应。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春运安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全力以赴做好各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从业资格证件管理。要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身体健康,对长途客运车辆按规定增配驾驶人员,认真落实运行途中休息制度,避免疲劳驾驶,禁止驾驶人员带病开车。二是加强营运车船安全管理。春运前要对所有参加春运的车船及消防救生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车船要责令整改,严禁整改不合格、安全无保障的车船参加春运。三是加强客运站点源头管理。严格按照车船载客定额售票检票,认真落实安全例检制度,严防超载客车(船)出站。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加强公路安全管理。做好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清扫积雪、撒布防滑料、组织编队通行等措施,全力保障公路畅通。五是加强水运安全管理。海事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水上通航秩序良好。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道、航标和船闸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畅通。各港航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站、船治安秩序。救助部门要加强值班,组织好救助力量,及时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六是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各客运站和港口码头要组织专门人员,对车辆、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有条件的客运站要安装危险品检测仪,加强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对途中上车的旅客,司乘人员要做好危险品的查堵工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规范市场秩序,倡导文明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要加强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管理,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或春运临时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等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社会投诉。三是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明执法纪律,确保交通执法文明规范,严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各省出台的国家统一规定以外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措施,只能适用于管理本省经营者和运输车辆,不得以此为由对外地车辆进行管理和处罚。严格禁止有利益驱动倾向、专门针对外地车辆的处罚行为。四是要采取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上门售票等多种形式,方便广大旅客购票。五是要保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定期洗换座(卧)具,按规定配齐和使用各项服务设备,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六是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采取多种措施为旅客提供人性化服务,特别是要热情帮助老、弱、病、残、孕旅客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统计制度,做好宣传工作
为及时掌握春运进度和动态,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确保春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一天的《2008年春运道路旅客运输统计表》、《2008年春运水路旅客运输统计表》(见附件3、4)分别报送部公路司、水运司,并按规定报送《2008年春运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统计表》(见附件5)。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道路客运企业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部《关于发布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35号)的规定报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假日值班安排请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部。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部报送春运工作书面总结。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宣传春运的各项便民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印制宣传材料,提醒驾乘人员、旅客的安全注意事项,向社会公布出行信息。为做好春运宣传工作,各省要及时总结归纳春运的进展情况和亮点工作,形成专项材料向部报送,以便部统一组织向中央新闻媒体报送。

  部公路司工作时间电话:(010)65292723,65292742(传真)
电子信箱:glyg@moc.gov.cn
部水运司工作时间电话:(010)65292637,65292638(传真)
春节“黄金周”期间值班电话:(010)65292528,65292534(传真)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办公厅、体法司、公路司、水运司、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

  1. 附件1—5.doc
  1.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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