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为加快推进公交都市创建,经研究,部决定启动第二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申报城市应符合《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所列的5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条件的城市应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道路运输司。直辖市的申请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部道路运输司。
二、申报材料的编制
申报城市要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交通发展趋势,认真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报告和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
(一)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城市资格条件说明,申报成为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的意义、示范性和创建优势,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简介,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及实施情况,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等。
(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概况,2012年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值。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按照《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交运发〔2013〕387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执行。各项评价指标值应注明数据来源,并附计算过程。
(三)公交都市创建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公交都市创建总体思路和建设周期,并按照《指标体系》确定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提出各项指标的创建目标值;计划开展的各项工作、进度安排、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组织管理机构及工作机制、城市公共交通配套政策、用地和资金保障措施等。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交都市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城市申报,要按照部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值进行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并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第二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
(二)第一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所在省份原则上不再申报,如辖区内确有城市符合公交都市申报条件且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交发展高度重视、有重大支持政策的,可至多再推荐1个城市。其余省份原则上只能推荐1个城市,有特殊情况的,至多推荐2个城市。
(三)请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审核推荐意见和推荐城市的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并电子版)报送部道路运输司。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3年8月30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部道路运输司。
部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第二批公交都市创建城市。
联 系 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郑宇
联系电话:010-65293799 传真:010-65292722
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