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骨干企业,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明显改善,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运输业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完善法规体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清理修改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网络化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运输经营者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形势,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条件。推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改善大型物件运输市场环境,加快完善零担快运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
(五)健全考核机制。健全涵盖各从业主体的市场诚信制度,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企业等级管理等制度,全面落实运输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与安全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公开,将考核结果与运输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治理乱收费乱罚款,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涉企收费行为投诉的查处力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设立风险抵押金政策等,切实消除隐性壁垒和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垄断货源、欺行霸市以及超限超载、超员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信息记录管理,落实“黑名单”信息库制度,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加强对连锁、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监管,杜绝挂靠经营。
四、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七)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完善客运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对诚信好、服务优、重安全的企业,在新增线路经营权、车辆更新、增加经营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接驳运输、甩挂运输、节能减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综合客运枢纽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在设施配套、管理完善的公路服务区设立接驳点,开展接驳运输等业务。
(八)落实优惠政策。研究适应“营改增”试点政策的相关措施,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网络化经营。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可实行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发改、公安、国土、财税、金融、保险等部门,落实国家对道路运输业的支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家及省市级站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制度。
(九)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适度加大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对符合条件的客运线路,在满足安全指标要求和最少运营班次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客源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投放和运营班次。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运价。创新政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推荐车型,积极探索网络型、联盟型、多式联运型甩挂运输组织模式,适时率先开展双挂汽车列车运行试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客车小件快运、汽车租赁、城市共同配送、城市通勤车运输等交通运输相关新兴服务业态。
(十)加强资金引导。充分利用中央、地方有关服务业发展、节能减排、甩挂运输、技术改造等各种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龙头骨干企业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安全技术应用、节能环保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等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五、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十一)促进资源整合。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有关政策,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异地收购和资产重组,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适合网络化运营的龙头骨干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直营、区域分拨配送中心等。鼓励机动车维修业连锁经营。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加大对联盟等企业联合体的支持力度,引导集约经营。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强化核心竞争力,打造领军型企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树立品牌管理意识,加强品牌的宣传和保护。鼓励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对企业发展动态、先进管理经验、企业文化等进行宣传推介,提高知名度。大力宣传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就和经验,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
(十三)集聚人才资源。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行业产业政策的新型企业家。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各类人才工程、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重点向龙头骨干企业倾斜。完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强化重点和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十四)强化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营造环境,完善政策,引导龙头骨干企业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主动开展技术、管理、服务、文化等创新。积极推荐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建立国家级、省部级等企业技术中心,主动争取国家、省等各级技改项目及配套资金,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十五)创新经营方式。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鼓励运输企业与大型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等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推动物流需求社会化。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甩挂运输、接驳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和实施班线的公司化改造。强化对货运中介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鼓励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充分发挥其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作用。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展跨区域网络化经营。
(十六)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并接入和使用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或区域性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扩大信息化应用范围,实现信息化全覆盖,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先进技术。
(十七)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际道路运输业务。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优势,在客运服务、现代物流、低碳交通及智能交通等业务领域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发展空间,探索合作新模式,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内大型物流企业整合并购国际物流资源,建立覆盖全球的物流网络。
六、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破解道路运输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会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分工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主动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道路运输企业纳入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和扶持范围。
(十九)改进引导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对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建立健全龙头骨干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和分析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建立道路货运成本信息与运价指数发布制度,引导市场合理议价、公平定价。充分发挥各级行业协会作用,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完善与龙头骨干企业的联系制度与交流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参与行业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十)加强企业自律。探索建立龙头骨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龙头骨干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服务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积极承担应急运输保障等社会责任。
(二十一)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分类筛选、示范引导”的原则,选取部分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智能绿色发展、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示范,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鼓励各地在开展试点示范过程中积极引导其他地区的骨干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推动企业网络化经营。遴选部分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和管理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市场优势明显的行业骨干企业群体。选择一批自主合作意愿强、资源整合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开展联盟发展模式探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服务举措,确保抓实见效。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