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东、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交通运输部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并实现跨市域互联互通,交通运输部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决定组织开展技术规范的验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技术规范验证工作的重要性
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逐步实现跨市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是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改进公共交通便利性、提高城市群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涵盖了卡片、读写终端、技术接口、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可有效解决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标准杂乱、各系统间不能联通、无法实现大规模推广应用等突出问题。通过试点验证,改进完善技术规范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是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基本前提和必不可少环节。交通运输部确定江苏、广东、吉林3省作为试点省份先行验证技术规范,各试点省份以及其他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一卡通运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科学安排,精心实施验证工作,确保取得成功,为推动出台技术标准、实现一卡通的互联互通提供保障。
二、扎实开展验证工作
(一)明确任务目标。技术规范的验证实施包括业务运营模式确定、清分结算平台和密钥系统建设、实地验证实施、技术标准出台等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各种运输方式上的试用,对技术规范进行全面验证,确保新技术规范全面兼容原有技术标准。各试点省要结合验证工作,组织建设省级或区域清分结算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组织建设的国家级清分结算平台对接。各地投入验证的机具和卡片要达到一定数量,确保满足验证需求。对验证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不断改进完善技术规范,确保安全、可靠、适用,符合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各地要力争从今年3月下旬开始,用半年左右时间完成验证任务。
(二)积极开展验证。列入试点的省份要率先开展技术规范验证工作。江苏省要利用举办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契机,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青奥会前以南京为基础建立区域清分结算中心,实现南京及周边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广东、吉林两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城市进行试点验证。其他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省内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试行技术规范。交通运输部已将公共交通一卡通使用率作为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公交都市创办城市的37个城市,要结合创建工作积极试行验证技术规范。开展验证工作的省份和城市,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审核后施行。
(三)坚持市场主导。各地在验证过程中,要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和发挥政府社会管理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管理部门、一卡通运营企业、城市客运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行商业化运作,发挥社会多元投资主体的作用。要广泛征求和听取行业运营、生产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维护市场主体的格局和稳定,不增加群众负担。
(四)创新工作机制。各地要研究落实相关组织管理、资金等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系统和机具升级改造,采用逐步替换、平稳过渡的方式,尽量减少对原有存量卡使用的影响,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作用。要加强政策创新,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开展多种支付新技术在公共交通一卡通领域应用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模式研究,不断拓展业务功能和跨行业应用,增强行业发展活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技术规范的验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各相关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特别是试点省份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大支持力度,扎实推进验证工作。要落实领导责任,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验证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确保验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交通运输部将结合试点验证工作,研究制定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并适时出台互联互通的技术标准。
验证工作涉及环节多、技术要求高,针对验证工作的各项重点内容,交通运输部运输司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科学研究院、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要制定可操作性的组织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措施,落实分工,协同负责,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各地验证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技术保障问题,请及时向交通运输部运输司报告反映。
技术规范下载地址: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运输司子站,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网站公告栏。
联系人: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李旭辉 电话:010-65292795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李 岚 电话:010-64393616
电话:13581613830 邮箱:lilan@cttic.cn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河北省城市客运管理局,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办公厅、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