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委),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根据2013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厅运字〔2013〕141号)要求,在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下,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推动试点工作持续深入开展,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省(市)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科学选定数据样本,按时采集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测算了本区域平均合理成本,并编制了运价指数。山西省在样本企业中指定数据采集专员,组织专家专门进行了数据汇总、指标测算和结果评估。江苏省在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价格和成本监测,并在省内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价格行情。浙江省将试点工作与义乌运价指数编制工作有机结合,丰富了义乌指数体系,同时将监测成果与油运联动监管、经济运行分析等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机密结合,提高了管理部门服务市场的能力。上海市组织编制了《试点数据采集规范》,并将试点监测信息和分析结果在内部月报上进行了试发布。广东省开发了数据采集和测算信息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重庆市实行了“数据质量与工作经费补贴挂钩”和“颁发荣誉牌照”办法,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持续开展。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积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指导试点省(市)采集并报送数据,对试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测算了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编制了道路货运价格指数。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工作检验了工作组织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验证了数据采集样本选择的合理性与代表性,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持续深入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尽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暴露出了技术方案不够完善、数据采集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工作。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对试点工作全面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试点技术方案,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延长至2014年12月。
(一)调整试点范围。在原依托六个省(市)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增加辽宁、安徽、湖北、陕西等四省作为整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单位。根据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试点工作不再采集零担道路货运成本数据,零担道路货运价格数据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研究采用其他方式获取。
(二)优化试点方案。交通运输部组织试点省(市)和技术支持单位对试点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形成了《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整车普货运输》、《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煤炭运输》和《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一集装箱运输》(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技术方案》)。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各自试点范围,按照《试点技术方案》优化本区域试点实施方案,着重做好样本企业和样本线路调整、数据采集方法优化,以及数据指标的发布与综合利用机制建设等工作。辽宁、安徽、湖北、陕西等四省相关试点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将另行布置。
(三)具体工作安排。2014年6月30日前,第一阶段试点省(市)要将本省(市)优化后的试点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2014年7月~12月,根据优化后的试点实施方案对本区域内货运价格和成本数据进行采集,编制运价指数,测算平均合理成本,撰写运价和成本变动分析报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将本区域内上月相关数据及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辽宁、安徽、湖北、陕西等四省应于6-7月完成试点准备工作,自8月起开展数据采集与上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月度分析报告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同时将分析后形成的上月平均合理成本、价格指数反馈各试点省(市)。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增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请于6月20日前将专项工作小组名单及具体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相关信息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二)完善基础工作。各试点省(市)要充分调动样本单位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消除企业顾虑;要加强对信息采集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切实保证数据质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将适时开展新技术方案集中培训会,培训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强化成果应用。从2014年9月起,条件成熟的试点省(市)要定期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区域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和价格指数。试点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试点省(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为全面开展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工作提供支撑。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试点省(市)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工作常态化运作提供保障。
附件:1.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整车普货运输)
2.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煤炭运输)
3.道路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试点技术方案(集装箱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抄送: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