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事故预防和抗风险保障能力,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以下简称“保险新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平安交通”建设的新形势下,建立保险新机制,有利于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和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调动运输企业主动抓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解决当前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预防机制缺失、重特大事故保障能力不足、保险产品服务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从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做好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也是政府转变职能、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积极参与,促进保险新机制工作有序深入地开展。
二、基本原则
建立保险新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保险机构、运输企业按照保险新机制的发展方向,探索、实践先进的保险形式,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
二是平等协商,合作共赢。充分认识运输与保险两个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利益诉求,着眼双方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发展,坚持平等协商,实现合作共赢,为建立保险新机制奠定良好的合作基础。
三是示范引领,稳步推进。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以市场比较优势的组织模式和保险产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行业广大运输经营者积极参与。
三、主要内容
建立保险新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设计符合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计符合规范和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使保险保障基于承运旅客、危险货物全过程的运输合同责任,即无论承运人对发生事故有无过失,保险公司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也能体现保险新机制的各项工作要求。要加强宣传和指导,引导运输经营者自觉购买符合规范和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
二是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以协议约定的形式,从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依法合规提取事故预防资金,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主要用于企业安全评估、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系统的维护、接驳运输的组织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先进企业、优秀驾驶员表彰奖励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故预防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三是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以协议约定的形式,从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资金,用于对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超限额赔付,进一步增强运输企业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建立安全激励机制。实行费率浮动的保险方案,使安全管理水平高、事故赔付率低的运输企业享受更低的保险费率,促进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是建立理赔纠纷调解机制。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运输、法律、医学、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下,调解保险事故理赔纠纷,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建立保险双向评价机制。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有关运输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开展双向评价,根据保险公司诚信履约和服务状况的评价,通过相应的奖罚措施,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对运输企业规范投保与安全状况的评价,通过实行费率浮动,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是建立保险产品的优化机制。由行业协会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总结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运输安全状况和企业对保险服务的实际需求,协商优化保险产品、适时调整保险费率,以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顺利开展,由交通运输部运输司牵头,组织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同推进全行业保险新机制的建立及道路运输事故预防等工作的开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地区建立保险新机制的有关工作。
(二)强化信息监管
为提高监管效率和保险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将开发建设道路运输保险监管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2014年7月1日起,统一应用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为实施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道路客运、危险货运车辆准入许可、年度审验手续时,必须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查验其有效保险信息,凡不符合投保规定和达不到各省级区域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
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运政管理系统与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所有开展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服务工作,同时,要完善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保险公共服务功能,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咨询、投保、理赔、投诉等在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分类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牵头,与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紧密合作,以全行业共保为载体,健全组织协调体系,探索建立保险新机制。前期已经参加全行业共保的省级区域,由当地行业协会(或有关单位)会同共保体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共保合作协商确定的保险产品和费率尽快启动共保工作,尽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其他省级区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借鉴全行业共保做法,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
(四)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龙头运输企业,在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要引导广大运输经营者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规范保险行为,积极参与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通知》及本通知的工作方案,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自2014年3月6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6日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