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公通字〔2015〕11号

文号

公通字〔2015〕11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5-01036

公开日期

2015年04月24日

主题词

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安全管理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安全监管

行业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

公文类型

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夯实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反恐工作基础,促进物流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
    (一)高度重视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货物受理是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夹带或瞒报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关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零担货物运输发展迅速,但由于零担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利用零担运输渠道夹带违禁物品、瞒报运输危险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物流行业反恐源头管控的薄弱环节之一。各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道路零担货物受理环节作为物流行业反恐源头管控的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综合治理,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二)制定零担货物运输违禁物品目录。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当前反恐、维稳及治安形势要求,制定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违禁物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对列入目录的物品在货物受理环节严格防控。
    (三)出台零担运输服务规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运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明确道路零担货物受理、分拣、装卸、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作业要求,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企业零担货物受理安全检查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四)建立货物受理验视抽检抽查制度。道路货运企业要按照零担货物受理安全检查制度要求对货物进行抽检抽查,确保托运货物品名、数量等信息与运单填写信息一致,防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防止托运人瞒报危险物品。对于重点时段、运往重点区域和特殊场所的货物应进行开箱验视,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可疑物品或瞒报危险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
    (五)建立交付环节收货实名和信息留存制度。道路货运企业受理零担货物时应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输合同的用户,要求托运人将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加快实行货物交付环节的收货实名制,运单所注明的收货人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提货,企业对于运单及收货人等信息应保留18个月以上,以备查询。
    (六)完善信息登记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道路货运企业零担货物运输服务信息登记标准。道路货运企业应加快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根据零担货物运输服务信息登记标准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零担货物运输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障。
    (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道路货运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对于零担货物受理或运输环节发现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疏于管理、违反受理操作规程的人员给予处罚。
    三、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八)构建协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零担货物安全管理的联动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强化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九)加强重点场所警力配备。各地公安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对于经营零担货物运输业务规模较大的道路货运企业、物流园区、货运站(场)配备警务室,指导、检查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对于运输企业查获的违禁物品,应积极协调有单位及时妥善处置。
    (十)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道路货运企业建立零担货物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强化道路货运人员“履职负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安全管理意识;要对零担货物受理开箱(包)验视、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对已不具备开业要求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货运站(场),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完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零担货物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托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通报,推进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升防范水平
    (十一)提升安全管理科技应用水平。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检查与利用设备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十二)强化信息化管理。道路货运企业应加大北斗卫星导航、GPS定位、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快实现货物全程跟踪与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提高对运输违禁物品和瞒报危险物品的发现与查处能力。
    (十三)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道路货运企业应建立完善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提供相应帮助;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业务素质。
    五、注重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十四)加强媒体宣传。各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城市广告栏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零担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要加强警示教育,对于托运、夹带、藏匿违禁物品典型案例和查处结果进行曝光,为物流领域反恐源头管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在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等经营场所,张贴违禁物品和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与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
    (十五)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零担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对群众举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要求给予奖励。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及时报告党委、政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对口上报。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9日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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