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

文号:交运发〔2015〕65号

文号

交运发〔2015〕6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5-01038

公开日期

2015年05月05日

主题词

一卡通;互联互通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管有关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广普及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互联互通,更好服务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现就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聚焦群众需求,深化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先行,完善市场机制,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的统一,推动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实现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出行。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策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健全法规政策,完善标准规范,理顺体制机制,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引导服务,推动交通一卡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的统一。
    ——统筹兼顾,兼容并蓄。统筹考虑各地应用现状、实际应用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统一组织实施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工作。从城市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入手,稳步推进各方式的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合理确定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兼容各方优势,降低投入,避免浪费,促进共同发展。
    ——统一标准,有序推进。围绕实现互联互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对新建设系统,要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鼓励采用实名制。对已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在不影响存量卡使用的同时,采用积极稳妥、有序替换的方式,推进向统一技术标准的平稳过渡,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实现交通一卡通跨区(市)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三)发展目标
    近期目标:优化和完善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顶层设计,统一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全国安全、高效、分级的清分结算体系,建立较为完备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大城市群跨市域、跨省域的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
    远期目标:提升综合运输服务能力,形成高效的运营机制,推动全国各交通运输方式一卡通用,积极开展与其他行业的互惠互利合作,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出行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二、重点任务
    (四)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体系。统一交通一卡通标准体系,规范交通行业支付领域的业务管理系统、信息接口、安全技术、读写终端、卡片产品标准,以及设备认证检测等技术标准,制定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技术标准,做好技术标准的跟踪升级。制定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城市间和不同运输方式间互联互通的需要,制定清分结算业务规则,科学界定清分结算机构职责,为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五)建立统一的密钥管理体系。交通一卡通系统应建立兼容国产密码算法的安全防护体系,密钥使用遵循社会公益性原则。密钥实行两级管理,一级密钥为部级业务密钥,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二级密钥为省级(包括区域、城市级)业务密钥,分别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应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二级密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部申请,密钥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发放。各级密钥具体保管和使用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建立分级管理清分结算体系。根据互联互通工作需要,建立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管理体系,实行市场化运营。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行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共同管理,承担跨地区和跨行业的清分结算业务,为省、区域、城市及一卡通运营单位提供清分结算数据和相关信息服务,实现高效应用。各省、区域、城市自行建设清分结算平台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并实现与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的数据交换。
    (七)推进以区域为重点的互联互通。统筹考虑地区发展特点,选择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经济带中游城市群等条件比较成熟、有内生需求的重点地区,以及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率先启动实施城市间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程。大力开展交通一卡通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城际轨道、水上客运、公共自行车及停车场等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在高速铁路、民航等领域的应用。
    (八)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加强对交通一卡通运营资金的安全监管。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运营资金安全。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是运营资金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和岗位规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检查和隐患排查。切实规范交通一卡通备付金管理。备付金应主要用于满足持卡人及企业的清结算、赎回、清偿等业务。备付金由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业务,不得挪作他用。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九)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各种交通方式的特点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政策,确立交通一卡通卡片收费管理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刷卡手续费提取方式,增强一卡通运营单位发展活力和后劲。对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亏损,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和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为相关企业争取合理的补贴补偿。
    (十)增强行业发展能力。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交通一卡通投融资体制改革。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可利用优质存量资产,通过特许经营、股权融资等形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交通一卡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营。加强银企合作,创新金融服务,为交通一卡通发展提供优质、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十一)建立高效运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作用,科学确定交通一卡通运营模式,鼓励通过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具备条件的可实行集约化经营,发挥最大效能。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实现交通一卡通跨行业应用。大力开展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新技术在交通一卡通领域的应用研究,鼓励开展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提高运营效率。
    (十二)严格系统建设管理。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和基本业务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系统和设备检测规范与流程,面向社会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卡片、终端机具及应用系统的检测工作,确保交通一卡通关键设备和系统的标准符合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各城市交通一卡通业务环境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十三)加强数据统计分析。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交通一卡通运营主体单位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并按时将客流分布、公众出行时空特征等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修编城市交通规划、合理制定票制票价、调整公共交通线网、优化线路运行计划、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等提供决策支持信息,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信息服务。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宏观发展政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行政区域内的互联互通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实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责任主体。要将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与推进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建设、公交都市创建等国家和行业重大战略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大对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设备购置和系统升级的投入。积极创新政策,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政策,对交通一卡通公益性业务内容给予相应支持。
    (十六)有序稳妥实施。在标准规范制定、密钥应用、清分结算体系建设以及互联互通推广实施过程中,都要坚持开放包容原则,充分听取社会意见,吸纳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准确把握互联互通和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没有建设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城市,要按照部颁标准开展系统建设;已建立交通一卡通系统的城市,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升级、改造已有系统,并兼容原有存量卡,实现平稳过渡。
    (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建成立全国交通一卡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间搭建权威、高效、畅通的沟通平台,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进互联互通的合力。
    (十八)强化绩效考评。建立健全服务绩效评价制度,研究制定评价办法,加强对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的绩效评价。各城市要通过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组织对交通一卡通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进行定期评估,结果作为衡量运营绩效和发放政府补贴及实施奖惩、公交都市验收的重要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推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3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国家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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