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行有所乘”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提案

文号:无

文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5-01092

公开日期

2015年10月10日

主题词

行有所乘;城乡居民;交通出行;公共服务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其他

    关于将“行有所乘”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提案,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作为单独一章,并提出“统筹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具体要求。2012年12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进一步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基本公共交通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在北京、深圳等37个城市组织开展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倡导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推进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规划引领作用。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吸引力。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客运领域的推广应用。2013年起,每年9月16日-22日组织开展“公交出行宣传周”活动,营造低碳出行文化,鼓励公众优选公交、绿色出行。二是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2011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提出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完善体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增加投入、加强引导的政策安排。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61号),推动建立农村客运公共财政保障制度和税费扶持政策。三是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委出台城市公交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购置公交车辆免征车购税等财政支持政策,减轻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压力。落实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为城市公交、出租车和农村客运企业及时、足额发放油价补助资金。2015年5月,联合有关部委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进一步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四是完善城乡客运发展考核机制。将城乡客运出行服务要求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交通运输发展目标和指标体系》,提出“到2020年,建制村通硬化路、通班车、通邮比例均达到100%,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研究制定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规范,并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259号),对全国各县级行政区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开展评价工作。
    上述工作的开展,有力提升了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品质,保障了城乡道路客运的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量达908亿人次,同比增长3.2%;全国共有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4.5万条,运营线路总长度82万公里;公交专用车道里程达到6900公里;共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92条,运营里程达到2816公里。全国乡镇和建制村通班车率分别达98.95%、93.32%,农村客运营运车辆近36万辆,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关于将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是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基础设施”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明确“行政村通公路和客运班车,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等具体服务内容,“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中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在编制《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时,为着力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最为迫切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问题,重点突出人从出生到终老各个阶段生存与发展所需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将规范范围确定在基本公共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规划范围和标准的确定遵循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财力可承受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同时,也明确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是动态的,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其范围可以逐步扩大,标准可以逐步提高,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拓展范围和提高标准。“基础设施”领域主要靠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规划和统筹安排、区域差异较大,考虑该领域内“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项目的具体标准难以围绕服务对象量化,且在制度设计上要求政府加大投入,但并不承担兜底责任,所以暂时还不具备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内项目的条件。
    下一步,为有效提高城市居民出行服务水平,结合您们提出的建议,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推动加强有关规划中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的内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出行需求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商,研究在有关规划中加强推进城乡居民公共交通出行服务的内容,推动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的职责进一步加大相关规划实施力度。二是着力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编制工作。围绕“四个交通”建设总体目标,以“十三五”期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统领,深入谋划“十三五”期城市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任务。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立法进程,加快研究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规定》,为城市公交发展奠定法制基础。研究制定《关于加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燃油补贴机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大对车辆及设施装备更新、信息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等财政补贴力度,并积极争取相关税费减免的政策措施。四是积极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的标准体系和考核机制。鼓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将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目标。积极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水平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政策措施挂钩。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出行公共交通服务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行有所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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