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专项督查黄标车淘汰工作以及做好环境保护部、公安部等五部委有关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运函〔2015〕755号

文号

交运函〔2015〕75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5-01105

公开日期

2015年11月09日

主题词

黄标车;淘汰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其他

行业分类

其他

公文类型

部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黄标车淘汰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今年10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和我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为贯彻执行好《国办通知》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开展好今年的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工作目标是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黄标车工作是减少移动污染源排放、保护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务要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五部委通知》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确保完成全年营运黄标车淘汰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促检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深入运输企业开展排查,建立健全在用营运黄标车辆明细台账,统计各车辆的注册登记年份、发放道路运输证时间、车主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摸清营运黄标车辆底数,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综合运用道路运输班线资质审批及复核、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复核等手段,督促经营业户按规定及时报废更新车辆。对达到汽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运输企业按时依规做好报废工作。各地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任务,并在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黄标车淘汰有关工作材料归档工作。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五部委通知》要求,积极会同环保、财政等部门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营运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尤其是对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引导车主积极报废更新车辆。

  (三)建立通报机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营运黄标车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在2015年底前,定期向地方政府、环保等部门报送、提供有关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发放情况、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车辆及其报废信息,存在相关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五部委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争取运输企业业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行业稳定、社会稳定。要通过印发张贴宣传品、发送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运输业户按规定交售、报废已到达国家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

  三、工作督查

  (一)专项督促检查。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明晰车辆台账、工作进度,落实责任目标,确保全年任务按时完成;组织对各地市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处理,积极督促整改,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工作中发现伪造数据、虚报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工作总结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今年12月20日前,将今年本省市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总结材料(包括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五部委通知》情况,本地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的任务分工以及工作完成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等)报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11月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部内有关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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