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交运发〔2016〕135号

文号

交运发〔2016〕135号

索引号

000019713O09/2016-01043

公开日期

2016年08月04日

主题词

贯彻;改革;出租汽车;发展

机构分类

运输服务司

主题分类

政策性文件

行业分类

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

公文类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共7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做好《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与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出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两份文件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广泛吸收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企业及从业人员、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凝聚了各方共识。两份文件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充分考虑了传统行业长期积累的复杂历史矛盾和互联网新业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注重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的统分结合,是当前稳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改革和新业态创新规范发展的现实选择,对于指导地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改进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依法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促进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两份文件的核心内涵,准确把握改革精神,抓住改革机遇,积极稳慎推进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
    二、迅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一是做好宣贯培训。交通运输部将于近期召集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改革任务较重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同志,全面解读《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分级宣贯培训工作,对所辖市(区、县)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宣贯培训,确保各地全面、准确、深刻理解两份文件。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责任主体,两份文件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发展方面,赋予了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和政策空间。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两份文件为依据,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重点,细化政策措施。既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勇于改革创新,也要考虑各地行业发展现状,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的普遍关切,也要兼顾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理利益,统筹各方诉求,确保改革政策取得最大公约数、措施可行、操作性强。对经营权改革、网约车规范管理落地政策的推出及过渡方案等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各项改革工作稳妥顺利推进。各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守土有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交通运输部已同步完成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的修订,相关配套标准等也正在制修订过程中。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两份文件,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尽快按程序提请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快推进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城市公交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建立公共交通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通达性,增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便利性,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舒适性,努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四是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既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维稳工作的责任主体。两份文件的出台为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但要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部分地区不稳定态势仍可能反复。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握好改革节奏,和公安、维稳、应急、网信、宣传等部门一起,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和驾驶员一线,动员出租汽车企业认清行业发展形势、主动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做好改革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间信息沟通、工作联动及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利益各方依法依规表达诉求,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每天收集分析舆情动态,对于发现的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应对,切实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对非法营运活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两份文件精神,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天向部报送行业稳定相关情况。
    五是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沟通,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预期。对两份文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以及各城市的改革方案,要反复讲、深入讲,充分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密切监测当地舆情,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打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攻坚战,各城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领导挂帅,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宣传、维稳、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网信、法制以及工会等多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联合工作机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本地区各城市改革的督促指导。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我部报告;辖区内有关城市的实施细则,请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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